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2016年科技创新券试点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原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现继续组织开展2017年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网络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组织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创新券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
二、支持对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三、支持范围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2.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四、操作流程
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7.179/inno)进行注册,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2.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兑现申请;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登录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3.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定额比例由各市确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各市可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按各市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兑现。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市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本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额度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2.请各市根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市实施细则,并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请各市对创新券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创新券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券实施新机制和新模式,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拟于9月上旬召开创新券试点工作培训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5.有关高校、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应按照创新券管理系统和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要求,抓紧注册和完善有关信息,积极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服务。
6.创新券年度实施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7.以上有关材料受理单位为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基础处:郭举 0351-4049920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张文利 0351-4061827
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省分析科学研究院):焦宏 李明 0351-5281250
系统技术支持单位(省自动化研究所):申利华 0351-7223964 7228612
附件:《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7日